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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拒付基金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工伤认定拒付基金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操作设备时受伤。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提供同事李某证言及医院诊断记录,证明工伤事实。后经仲裁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基金因未及时申报未予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伤认定及基金支付;公司辩称未签合同且超时效,认为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出示考勤记录部分片段。张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证人证言及书证,确认工伤认定有效。

仲裁结果: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工伤保险基金因申报延误未予拨付,公司需先行垫付约3.5万元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2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自事故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未缴纳保险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重视工伤保险申报义务,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考勤、工资记录等佐证。证人证言可有效补强证据链,但需注意时效性对基金支付的影响。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