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认定遭拒 证人证言助其索赔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认定遭拒 证人证言助其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省会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操作机器时被设备砸伤右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前往人社局申请却遭驳回。后张某某找到三名同事作为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且系工作原因导致受伤。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右手受伤系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事故系张某某操作不当造成,且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认为伤情与工作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说明事故经过,其仅提供内部监控记录但未调取完整。张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司质疑证人与员工关系可能影响客观性。仲裁委结合证人证言与现场医疗记录,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工伤认定义务,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及误工费约3.5万元,但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七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职工可自行申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认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工伤认定时效的重要性,证人证言可弥补书面证据不足。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医疗记录并寻求同事协助作证,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记录。仲裁委综合判断证据链完整性,对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但未全额赔付,体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