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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致残公司否认因果关系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致残公司否认因果关系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就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操作设备时,因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导致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上报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就医治疗,花费约3.5万元医疗费。公司认为受伤系个人操作不当,并非工作原因,且主张超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伤系因工作操作设备所致,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损失;公司反驳称伤害与工作无关,且未及时申请认定导致无法举证,要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同事目击证词及设备操作视频;公司质疑证词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认定义务,导致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结合证据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确认张某某的伤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及第十七条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同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时效中断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工伤认定义务,及时上报事故并保留证据;员工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确保证据链完整以证明因果关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