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下班途中受伤认定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下班途中受伤认定争议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24年3月在完成公司安排的设备调试任务后,于当日18时30分离开厂区。途中因电动车刹车失灵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公司以张某某未按规定路线通行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双方就事故性质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属于工伤,认为工作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判断应考虑实际工作安排;公司认为员工下班后擅自偏离厂区主路骑行存在过错,且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诊疗记录、交通监控录像及同事证言,证明其事发时处于下班时段且路线符合常规通勤路径。公司提出张某某骑行路线存在违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主观故意。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厂区考勤记录与工作安排通知,确认张某某确属完成工作任务后离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责令公司按标准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通勤路线管理制度,职工发生意外应及时报告并保留证据。工伤认定需结合工作时间、地点及合理路线综合判断,国企更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