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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维权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维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工伤,因工伤认定争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期间,因设备突发故障被金属碎片划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公司认为伤害系员工操作不当导致,不属于工伤范畴。员工则主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场所,且系工作原因引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标准,公司认为受伤系个人过失且未履行事故报告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医院诊断书、同事证人证言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公司仅提供内部安全培训记录,否认事故与工作关联。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设备故障与员工操作无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裁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工伤事故报告机制,员工需及时保存事故证据。司法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否定工作关联性。本案显示,即使事故存在一定操作因素,只要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三要素仍应认定为工伤。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