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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工伤认定范围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工伤认定范围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搬运设备时被货架砸伤右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公司认为伤情系因操作失误导致,不属于工伤范围,双方就伤害性质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公司则以员工操作不当为由否认工伤认定,双方对事故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同事证言,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存在重大过失,仲裁委采纳医疗鉴定意见,确认伤情属于工伤范畴。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确认其伤情属于工伤范围,责令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职工可自行申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员工需保留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关键证据,工伤范围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及证据综合判断。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