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认定超期公司拒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认定超期公司拒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发生工伤,因公司未及时申请认定,引发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工作时因操作失误受伤,当日即前往医院治疗并留存医疗单据。公司未在法定1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事故非工作原因导致,但张某某提供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场景。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工伤认定超期且事故非工作原因,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申请义务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工伤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第三方目击者证词。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片段,但无法说明事故非工作原因。庭审中公司质疑证据链完整性,仲裁委结合工作环境证据认定工伤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认定公司未及时申请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延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第62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工伤应急机制,及时申请认定避免程序延误。员工需留存工作证据,超期后仍可通过仲裁维权,但需证明劳动关系及事故与工作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