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工伤认定延误获赔部分停工留薪费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工伤认定延误获赔部分停工留薪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工作期间搬运重物时腰部扭伤。受伤后其于4月5日向公司报备并就医,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张某某于5月10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以未及时申报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规申报工伤导致认定失败,应承担停工留薪工资;公司辩称员工未第一时间报告伤情,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医疗资料,张某某提交了病历、诊断证明及3名同事证言。公司承认未申报工伤但质疑员工报告时效。经质证,仲裁委确认公司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且员工伤情与工作直接相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约2.1万元,扣除因员工未及时报告导致的1个月工资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未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认定程序但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员工应主动留存证据。工伤认定程序延误责任需根据双方过错划分,停工留薪工资主张需证明工资标准及误工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免责事由,但可能影响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