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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工伤致残索赔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工伤致残索赔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操作时因设备故障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报备工伤,张某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但公司认为其未履行工伤申报义务,拒绝支付伤残津贴。张某某后续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免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且符合伤残津贴支付条件;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申请认定且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瑕疵,导致工伤认定失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但无法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经质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工伤申报义务,且九级伤残鉴定结论有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伤残津贴约3.5万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5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未申报的由职工自行申请,且九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员工权益。员工需在法定时效内保留医疗记录、事故证据等关键材料,确保证据链完整。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存在过错,导致相关抗辩不成立。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