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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残工伤认定遭拒索赔难

案件标题:员工自残工伤认定遭拒索赔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压力产生心理问题,因自伤行为导致工伤认定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期间,因长期加班与同事发生冲突后情绪失控,独自前往办公区用剪刀划伤手臂致残。公司以非工作原因自残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伤系因工作压力引发的意外事件,公司认为其主动伤害行为属个人故意,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受伤现场照片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公司提交了员工心理评估记录及考勤数据,主张张某某存在故意伤害嫌疑。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工作场所安全培训记录等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因存在主观故意因素,酌情核减部分赔偿项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故意自残情形不予支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重视员工心理健康管理,完善安全培训制度。劳动者遇突发状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并保留证据,自伤行为需客观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