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伤残津贴补偿

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伤残津贴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伤残津贴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受伤,因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操作设备时,因机器故障被压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送医也未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保留病历。三个月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受理,但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伤残津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属于工伤并要求支付伤残津贴,公司辩称未签劳动合同且事故系个人操作失误,不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伤认定证据,但公司仅提交部分工资流水。员工出示同事证言、医院诊疗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公司虽质疑视频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采纳关键证据确认工伤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工伤认定成立,裁决公司按九级伤残标准支付约3.5万元伤残津贴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第三十五条:九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员工应留存考勤、医疗记录等证据,即使未签合同也可通过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确保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