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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工伤停工留薪补偿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工伤停工留薪补偿纠纷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被机器夹伤右手,当即被送往某市医院救治。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后被确认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导致张某某在康复期间生活困难。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约3.5万元,公司认为伤情未达严重程度且员工未主动报告事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资流水。公司仅提供内部事故记录但未保存完整监控资料。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申报工伤的过错,员工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与医疗期工资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8万元及部分医疗补助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工伤的,工伤认定部门应视同工伤认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员工在遭遇工伤后需及时保留医疗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导致部分赔偿主张无法完全支持,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明和医疗记录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