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自残工伤认定争议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自残工伤认定争议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同年5月,在连续加班导致心理压力过大情况下,其因情绪失控自行吞服药物导致身体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其属自伤自残不予认定。经调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异常行为,但未发现直接故意伤害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系工作压力导致的意外伤害,应认定工伤;公司认为张某某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双方对事故性质及责任划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工作压力证据;公司提供张某某既往病史记录,但未能证明其存在故意伤害。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因职业压力诱发异常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公司需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工伤与第三方侵权的竞合处理。
分析启示:员工自残行为若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仍可主张工伤;国企应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建立压力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