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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残工伤认定被拒仲裁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自残工伤认定被拒仲裁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流水线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手指受伤。痊愈后为骗取工伤赔偿,于同年7月在家中故意割伤手臂制造伤情。公司发现异常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自残行为,工伤认定申请被撤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受伤属于工伤要求赔偿约3.5万元,公司认为其存在故意自伤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驳回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现场监控录像、保安证言及伤情鉴定报告,证明张某某在受伤后主动要求调岗且存在自残行为。张某某仅提供医疗票据但无法说明伤情与工作无关,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伤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确认其自残时间晚于工伤事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故意伪造工伤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故意伪造工伤事实的,依法不予认定工伤;第17条:工伤认定应当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意外伤害为前提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劳动者应诚信举证,用人单位需完善考勤与健康监测制度。员工自残行为不仅导致赔偿请求被驳回,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建立异常伤情核查机制,劳动者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证明伤害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