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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工伤认定因工作时间和地点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工伤认定因工作时间和地点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工伤认定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工业园车间工作时,因操作设备失误被金属碎片划伤右手。公司未及时上报事故,且否认张某某当时处于工作状态。张某某提供监控录像、同事证言及医疗记录,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导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赔偿;公司认为事故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场所,且未及时报告,否认工伤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现场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司辩称张某某受伤时擅自调整工作流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核查后确认张某某确实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伤,且公司未依法申报工伤导致程序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分析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证明时间地点工作三要素,用人单位应规范事故报告流程。员工应及时保存监控、考勤等证据,避免因程序延误丧失权利。国企更应注重工伤管理合规性,防范因疏忽导致的赔偿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