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工作时间地点受伤认定遭拒维权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作时间地点受伤认定遭拒维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赔偿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操作设备时被机械夹伤手指。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工作场所且属操作失误为由拒绝配合。张某某提供当日生产记录、监控录像及同事证言,但公司质疑其受伤时间与工作安排不符,主张属个人过失导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地点,属工伤;公司认为受伤时间与考勤记录存在矛盾,且操作过程未佩戴防护装备,否认工伤认定必要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对监控录像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生产记录中的岗位安排及同事证言,认定张某某受伤时间地点符合工作范畴,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支持工伤认定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判定由企业承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分析启示:工伤认定需重点证明时间地点工作三要素,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监控等直接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参保。若未缴保险,赔偿责任仍需承担,但金额可能受限于证据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