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认定纠纷
案件标题:张某某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认定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24年5月因工作需要前往客户现场处理事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认为其事发时已离开公司管理范围且未在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事发地点与工作相关性。公司质疑证人证词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张某某的工作性质及事发时间,认定其行为属于工作途中。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客观判断工伤认定条件,避免因片面理解条款损害员工权益。员工需及时保存证据,证明事故与工作存在合理关联,尤其在涉及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时,应重点举证工作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