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索赔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索赔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报备,张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保留病历。2024年6月,张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认为事故属于个人操作失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且事故因操作不当引发,否认工伤认定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设备操作规程,公司仅提交部分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医疗记录、同事证言及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发生事故。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为工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约3.5万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备案制度,及时处理工伤申报。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证、医疗资料等。若企业拒绝配合,可通过第三方证据补强主张,确保在仲裁中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