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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突发疾病认定工伤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突发疾病认定工伤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 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当月18日深夜加班后出现胸痛症状,未及时就医导致病情恶化,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其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则主张未提交医疗报告且死亡与工作无关。

争议焦点:家属主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认为突发疾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且未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作环境证明,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数据。家属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书、同事证言及公司值班记录,证明张某某加班至深夜且发病时处于工作状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医疗报告与证人证言,认定张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情形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分析启示:突发疾病认定工伤需注重工作时间与场所关联性,企业应完善考勤记录保存义务,劳动者及家属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工伤认定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