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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流水线操作工。同年8月3日工作期间因设备故障被砸伤右腿,公司未及时上报事故。张某某自行就医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导致认定程序受阻。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受伤系自身健康问题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认定工伤;张某某则称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公司未履行报告义务,要求确认工伤并获赔相关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设备维护日志,其仅提交部分模糊的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急诊病历、同事证言及车间监控录像,证明事故发生于工作期间。公司对诊断证明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需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第九条明确工伤赔偿应涵盖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工伤报告机制,员工需及时留存医疗记录等证据。未及时申报工伤不影响职工维权,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