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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争议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争议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2日深夜,张某某在完成加班任务后突感胸闷,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其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张某某突发疾病非工作原因为由拒绝配合认定程序。

争议焦点:员工家属主张张某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情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发病时已下班,且未进行工伤备案,主张不属于工伤。双方对发病时间与工作时间的关联性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张某某发病时段监控视频,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数据。经核实,张某某最后一次打卡时间为当日23:45,病历显示其抢救时间在23:58。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下班后存在其他活动,结合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认定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视同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界定关键。用人单位应完善考勤记录与应急处理制度,员工需及时保存医疗证据并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庭通过考勤数据与病历时间比对,认定公司违法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