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工伤认定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工伤认定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涉及工伤赔偿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工作期间搬运重物时摔倒致腰部受伤。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就医后保留完整医疗记录。三个月后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工伤,员工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导致无法正常理赔,公司则辩称事故属于意外且员工未签署工伤认定申请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反证,但其仅提供考勤记录。员工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地点。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医疗记录等证据确认工伤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用2.8万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约3.5万元,共计约6.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否则将承担举证责任。员工需保存完整医疗记录及工作证据,超期申请仍可维权。本案中公司因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赔偿义务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