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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及时报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及时报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夹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通知张某某进行工伤备案。张某某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保留了病历和费用单据,但因公司未及时报告,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事故系设备故障导致,非工伤并主张张某某未尽安全操作规范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及同事证言,证明事故符合工伤情形。公司仅提供内部设备检修记录,未能有效反驳事故与工作的关联性。仲裁过程中,劳动部门出具补充说明,确认因公司延误认定程序,导致工伤认定无法及时完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事故报告及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伤认定时限规定,延误程序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需及时保留事故证据,遇工伤认定受阻可依法申请仲裁。国企更应建立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损害员工权益。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