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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认工伤 警方记录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工伤 警方记录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24年某月因工受伤引发工伤认定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设备时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公司认为该事故系个人原因引发,拒绝认定为工伤。张某某自行收集了事发时的警方记录作为证据,主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且与工作职责相关。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受伤系工作期间因搬运重物导致,属工伤;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佩戴安全装备且事故系其擅自操作引发,不属于工伤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警方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作证等证据,公司对警方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及同事证言,确认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且与工作相关,采纳警方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成立工伤。

分析启示:员工及时保存警方记录等证据,有效证明工伤构成要件。企业应完善安全措施并依法申报工伤,避免因漠视程序承担更高赔偿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