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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凭医疗记录胜诉工伤认定赔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医疗记录胜诉工伤认定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期间,因设备故障被夹伤右手导致骨折。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保留完整医疗记录。伤情稳定后,张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系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所致,医疗记录可证明工伤事实;公司认为受伤时未按流程报备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工伤认定申请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急诊病历、X光片及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公司质疑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实地核查确认张某某受伤时正在操作岗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申报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自行申请;第三十三条: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分析启示:员工应第一时间保存医疗记录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企业未及时申报导致举证责任倒置,但若员工未能证明工作关联性或超过时效则可能败诉。建议小微企业建立工伤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因程序瑕疵损害员工权益。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