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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工作受伤公司拒认遭驳回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工作受伤公司拒认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案由为工伤性质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12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安排加班至20:00后,骑电动车返回住所途中与违规停放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非指定路线,否认属工伤,但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及交通监控录像佐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属于工伤,认为加班时段仍在工作时间范畴;公司认为受伤时已结束工作且未沿公司指定路线行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了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加班审批单、目击证人证言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内部考勤系统数据,确认张某某事发时段仍在工作安排范围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裁决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对工作时间认定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因过度严格限制上下班路线而承担工伤认定风险。劳动者应保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凭证及事故证据,及时主张权益。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延续性、合理路线等因素,用人单位需避免仅以单方规定否认工伤事实。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