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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突发病工伤认定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突发病工伤认定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12日18时30分,张某某在加班至20时后突感胸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去世。其家属认为张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认为张某某下班后自行前往医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公司答辩称张某某未在工作时间岗位发病且存在未签合同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急救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加班审批记录。员工方出示了医院急诊记录、同事证言及公司打卡记录,证明事发当晚张某某仍在工作场所停留至20时。公司虽质疑发病时间与工作关联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采纳了员工方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处理员工突发状况;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工作时间证明等关键证据,突发疾病类工伤认定需结合发病时间与工作状态综合判断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