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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途中受伤未被认定员工仲裁维权

案件标题:通勤途中受伤未被认定员工仲裁维权

基本信息: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某因通勤途中受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案由涉及工伤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3月15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班后骑电动车沿公司规定的返程路线行驶,途经施工路段时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侧翻,导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未提供考勤记录及路线证明为由拒绝配合。张某某通过调取地铁刷卡记录、道路监控录像及三名同事证言,证明其受伤地点处于日常通勤必经路段。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认为受伤地点不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工伤认定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质疑监控录像拍摄角度是否能证明路线必要性。经核实,该路段周边无其他通行路径,且张某某提供的地铁刷卡记录显示其连续30天均通过同一站点。仲裁委采纳多方证据,确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仲裁结果:认定张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通勤路线管理制度,员工应留存交通记录等证据。仲裁委认定合理路线时,会综合考虑日常通行习惯、地形条件等客观因素,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认定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