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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伤认定基金未支付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认定基金未支付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未在法定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申请后,社保基金因公司未配合提供用工材料,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未予支付工伤待遇。张某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通过社保基金获得赔偿,应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规定时效内向社保部门申报,导致工伤认定程序无法完成,且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保险,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伤认定申请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未履行申请义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申报延误,仲裁委采纳了员工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社保基金未支付部分由公司直接赔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申请程序,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社保基金无法支付。员工需注意工伤认定时效,留存证据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当社保基金未能及时支付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