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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拒认工伤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拒认工伤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兼职志愿者期间,因搬运物资时扭伤腰部。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公司以无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为临时志愿者,双方无正式劳动关系,且事故非工作直接导致,拒绝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及受伤经过。公司质疑工作证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约3.5万元,但未支持后续护理费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亦需遵守工伤认定义务,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部分赔偿项目无法主张,提示用人单位须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程序。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