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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索赔医疗费遭驳回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索赔医疗费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发生工伤,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压伤右手,当即被送往某市某区医院救治。公司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遭拒。治疗期间医疗费约3.5万元由其个人垫付,后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医疗费,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申报工伤,认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岗位职责文件。员工出示住院病历、同事证言及公司邮件记录证明工作关系,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邮件记录与证人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医疗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第30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部位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分析启示:工伤认定需及时申报但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企业,员工可通过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维权,企业应建立工伤应急机制避免证据缺失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