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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个体户员工工伤认定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受伤属个人操作失误,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搬运货物属于工作范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未签订合同,否认工伤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作安排证据,但其未提交。员工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对证人证言提出质疑但无法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但因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仅支持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分析启示:个体户应依法为员工参保,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工作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间接证据可认定劳动关系。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赔偿项目的关键程序。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