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工伤认定遭拒员工证言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认定遭拒员工证言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申请认定被拒,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发生机械伤害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遭企业拒绝。事后张某某提供3名同事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但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属工伤且公司未履行申报义务;企业认为事故系个人操作失误且证人证言不可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反驳证据,其仅提供内部安全记录缺失的监控录像。张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经交叉询问,证实当日确有设备异常且员工在执行工作指令过程中受伤。仲裁委认定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工伤认定申请,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工伤认定时效具有严格限制,证人证言可作为关键证据。建议劳动者及时留存工作场景证据,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固定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