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成关键 民营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证人证言成关键 民营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设备时摔倒致腰部重伤。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某等3名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属工伤;公司认为张某某受伤时未在指定岗位作业,且无法证明与公司劳动关系,质疑证人证言可信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事发时其正在执行公司安排的搬运任务,仲裁委结合医疗记录及工作性质,认定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工伤认定申请,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条: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分析启示:证人证言可有效补强工伤认定证据链,建议员工及时收集同事、客户等多方证言。企业应避免因否认工伤而忽视程序合法性,否则可能承担更高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