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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 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 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操作设备时因机器故障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遭拒。其同事李某某和客户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属于工伤,要求认定;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且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未能出示完整证据。张某某提交的三位证人证言与医疗记录形成证据链,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反证,仲裁委采信证人证言确认工伤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工伤成立,裁决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事故应依法认定工伤。证人证言可作为重要辅助证据,但需结合考勤、工资等客观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员工应及时申报工伤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