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赔未缴社保赔偿基数遭争议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未缴社保赔偿基数遭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及赔偿基数认定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每月约3.5万元的薪资标准雇佣其工作两年,但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社保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收入3.5万元为基数计算社保赔偿,公司则称其申报工资为2500元,要求按最低基数1500元计算。双方对工资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打卡记录。员工则出示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平台工资明细截图,证明实际收入。经质证,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证据,并责令公司补充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按员工实际月均工资3.5万元核算赔偿基数,支持其主张的补偿金额及未缴社保赔偿金合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用人单位应以职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未缴社保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员工需保留工资发放证据以证明收入基数,企业应规范社保申报流程。仲裁实践中,实际工资证据充足时可突破最低基数限制,但需注意离职时效应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