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追缴养老金案
案件标题:退休返聘员工追缴养老金案
基本信息:退休返聘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2月退休后,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聘担任技术顾问。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公司以张某某已退休为由未缴纳养老保险。张某某通过养老手册发现社保断缴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期间养老保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返聘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补缴养老险;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为劳务关系,且张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社保。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出示了养老手册、返聘协议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双方存在持续用工关系。公司提交了张某某的退休证明,但未提供与社保局的沟通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参保的法律依据,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劳务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养老社保费用约2.8万元,对7月至9月期间的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关于职工未参保可补缴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用工关系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退休返聘人员实际用工关系需结合是否签订合同、工资支付方式等综合判定。企业应注重用工合规,员工需及时留存证据。社保缴纳义务不因退休年龄而免除,但补缴范围需依据实际用工时间及法律条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