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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视同缴费年限补偿遭公司拒绝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视同缴费年限补偿遭公司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待遇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社保,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待遇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存在兼职行为导致社保关系中断,且未提供完整用工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10年工龄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要求补发养老待遇差额约3.5万元;公司认为张某某存在社保断缴情况,且部分工作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其诉求无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18-2023年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公司提交了张某某个人社保缴纳明细,称其在2019年曾自行缴纳部分费用。仲裁委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调取了公司人事系统数据确认用工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连续缴纳社保,导致张某某无法享受完整养老待遇,裁决公司按比例补发养老待遇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以实际用工关系为依据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断缴或漏缴引发争议。劳动者维权时需注意收集连续用工证据,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结合实际工作年限与社保缴纳记录综合判断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