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津贴遭拒申请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生育津贴遭拒申请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社保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生育后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未果,遂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公司应承担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补偿责任,公司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补偿,公司抗辩称未签合同且生育津贴属社保范畴需员工自行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未能出示。员工提交了医疗记录、产检报告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生育事实。公司辩称津贴发放需通过社保局申请,但未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并承担生育津贴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程序,员工需及时留存维权证据。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生育津贴发放不因员工未主动申请而免除企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