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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员工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外资公司,争议焦点为未缴纳社保导致的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公司发放的缴费通知发现社保未缴纳,多次向HR反映未果。2024年某月,张某某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社保的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为员工提供社保保障,并称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就社保缴纳情况及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出具的缴费通知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但主张补偿金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仲裁委依据缴费通知认定公司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分析启示:企业未缴社保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应留存缴费通知等证据及时维权。仲裁阶段证据充分可有效维护权益,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参保,避免高额补偿金和行政处罚。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