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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仲裁超期败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仲裁超期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但因仲裁时效问题影响结果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漏缴行为,于2024年8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且离职时未提出异议,不应支持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作为证据,公司则提供了员工手册中关于社保缴纳的声明。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员工未能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社保补缴及补偿,且未提交有效的时效中断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限期为张某某补缴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的社保费用,但驳回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补缴但未明确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保,但劳动者需注意时效问题。如遇社保漏缴,建议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中断导致权益受损。争议中需区分补缴义务与经济赔偿的适用规则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