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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诉大病统筹补缴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申诉大病统筹补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大病统筹补缴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因罹患重病住院治疗,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其自2018年入职以来始终未签署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收到相关社保缴纳证明。在病愈后向公司主张补缴,公司以'已通过其他保险渠道覆盖'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要求补缴约3.5万元;公司则声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险并提供相关报销凭证,认为无需补缴社保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及商业保险合同,但仅提供部分报销单据。员工出示了医院收费单、诊断证明及社保局出具的参保查询记录,证明公司未建立大病统筹账户。公司未能举证其主张的商业保险可替代法定社保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大病统筹参保义务,裁决限期补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未按时缴纳的需加收滞纳金

分析启示:本案印证社保缴纳义务法定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单、医疗记录等证据。上市公司更需完善人力资源合规体系,避免因制度漏洞导致高额补缴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