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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女员工产假生育津贴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女员工产假生育津贴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生育津贴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其产假期间,公司以未签订生育保险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生育津贴。张某某提交了产假期间的医疗记录及工资单,证实公司未按月支付约3.5万元生育津贴,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公司辩称已按比例发放且员工未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双方对津贴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间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生育医疗证明、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其符合领取条件。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通知,称津贴需员工主动申请。仲裁员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未完整保存生育保险相关档案,且未依法申报生育津贴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生育津贴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社保法规,生育津贴属于法定福利而非协商事项。员工需注意保留产假期间工资单及医疗证明,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交涉并留存证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