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缴生育保险 员工索赔被仲裁委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缴生育保险 员工索赔被仲裁委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后,向公司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张某某经催告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法定待遇;公司辩称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生育津贴属于福利范畴,主张无需支付。双方对社保缴费义务归属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费记录,但其仅提供部分员工名单。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疗记录及社保局出具的未参保证明。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并主持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及未休产假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并责令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生育保险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拖欠或者拒绝支付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的时效性与全员覆盖义务,员工应留存入职证明、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建立完整社保档案导致败诉,凸显用工合规的重要性。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可有效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