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前往人社局申请却被驳回。后其通过医疗记录和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为临时工非正式员工,且认为伤情属自身操作失误;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且未申报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共约3.5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书、工友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公司虽质疑证人可信度,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申报工伤,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申报工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印证了小微企业需重视工伤申报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工作记录等证据。未及时申报工伤可能导致赔偿责任转移,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仍可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