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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缴社保员工凭工资单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凭工资单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三年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申请仲裁。其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但未提供实际缴费凭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已按最低标准缴纳,但无法提供缴费记录及基数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当庭出示工资单与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远超社保缴费基数。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2024年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并按基数差额承担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员工需主动保存工资单等能证明收入水平的材料,国企更应完善社保缴纳制度。仲裁时效未超期,但实践中企业补缴可能存在执行拖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