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民企未缴养老保险致退休金不足员工追偿利息获支持

民企未缴养老保险致退休金不足员工追偿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养老保险致退休金不足员工追偿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社保争议案,核心涉及退休待遇与利息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因社保断缴导致养老金待遇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偿。公司主张已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无需继续承担社保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应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公司认为已通过离职补偿履行义务且社保缴纳属行政范畴。双方就社保补缴义务的归属及利息计算标准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社保缴纳记录,但未获有效证据。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虽提供离职协议,但未说明协议中社保条款的合法性。仲裁庭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补缴2015-2024年养老保险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约3.5万元。企业需在30日内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6条;《劳动法》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及利息责任,员工应及时保留缴费凭证。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社保缴纳制度,避免因程序违规导致额外赔偿。维权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建议在知悉权益受损后60日内提出主张。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