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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获赔补缴款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获赔补缴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主张补缴社保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社保账户从未有其参保记录,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公司称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替代社保缴纳,但无法提供相关发放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责任;公司抗辩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补偿,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免除社保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局出具的参保查询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员工签字的《放弃社保承诺书》,但无法说明补贴金额与社保缴费基数的对应关系。仲裁委通过调查发现公司从未申报过社保缴费基数,且《承诺书》未明确约定替代社保的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张某某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承诺书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时维权。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社保替代补偿责任,导致主张不成立。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社保欠缴引发更大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