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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员工追索养老社保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追索养老社保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涉及养老社保欠款及利息追索,案件由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欠缴行为,遂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公司以'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绝,但未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养老保险需补缴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且存在合同瑕疵,同时主张利息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单等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参保名单,但无法证明张某某的参保情况。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4年3月至判决生效日的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10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3.《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员工需留存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等证据。本案关键在于社保缴费记录缺失的举证责任,且未超过仲裁时效。利息诉求需在仲裁裁决中明确法律依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参保以避免双重赔偿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