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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养老险补缴款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养老险补缴款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案件由张某某户籍地劳动仲裁委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况后,通过户籍地劳动仲裁委主张权利。公司称已与张某某协商一致由其自行缴纳社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协商过程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法补缴2019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养老险费用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存在员工自愿放弃参保的协议,且社保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社保协议书》。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明已实际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材料,但公司未能提供。庭审中双方就协议效力问题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补缴张某某2019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驳回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补缴属于行政责任范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法定缴纳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存在社保漏缴行为需承担补缴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劳动合同等核心证据。本案虽未支持经济补偿,但凸显户籍地管辖对劳动者维权的保障作用。建议企业规范社保缴纳流程,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